近日法治日报刊文《产品质量法亟待修改》。其文第一条开宗明义:“产品质量法的‘产品’二字应该删除。所谓产品,是指生产出来无需或者尚未用于交换的物品。这是计划经济、自给自足的封闭概念。市场经济开放条件下,进入市场用来交换的,全部都是商品。商品不仅包括实物,而且包括服务。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1015986亿元,服务业增加值553977亿元,占比54.5%。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蓬勃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劳动、资本、土地、知识、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显著加快,正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动力和重要支撑。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概念已经过时。”
这一说法值得商榷。
一、先说产品的概念
1.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标准ISO8402-91定义为:产品是指活动和过程的结果。
四种通用类别的产品:硬件、软件、材料、服务。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标准ISO/DIS9000:2000定义质量为:“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402:产品是指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特性总和。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人们有权期待的产品明显或者潜在需要的各种特征、特性的总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第四章产品责任中所有条款(第1202条至1207条)都称“产品”,这之前2009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也是称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的概念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对其定义会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出于产品责任法是为了解决在向高度工业化、高科技化产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关缺陷产品问题而规定的。这一部分主要以其国家的经济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考虑产品的经济、技术、文化等综合因素,以是否经过加工作为产品与非产品的分界,并以此为基点来规定和解释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的概念。如欧共体(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和猎狩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这种产品已经被组合到其他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中。
另一种情况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别发达国家,主要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产品是否投入商业流通作为产品责任法中关于产品概念的界定基点。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是指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组合成为整体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因此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产品概念不仅包括工业产品,而且包括所有的农业产品,不管这种农产品加工与否。但人血或者血液产品的提供、人体组织、器官的提供及药物的提供在美国被认为是提供服务的行为而不是出售产品的行为。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法律则没有这种区分,人血或者血液产品、人体组织、器官的提供及药物仍然在严格的产品责任法的产品概念范围之内。
总而言之不论是美国的侵权法还是欧盟的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缺陷产品责任指令或者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均冠以“产品”称谓,这已经是国际共识。
二、再说产品与商品的称谓
商品、产品、食品、药品、货物等等都是在不同语境中产生的概念,商品突出的交换功能,产品注重的是形成特性,食品药品强调的是安全治疗作用,货物显示了物理形态,而在普通人看来它们都是“东西”。国际、国内立法规制产品的目的是其形成后带来的质量(安全)和责任,如果要兼顾其他特性,可以用特别法调整。从立法技术来讲普遍适用就是一般规定,专门适用就是特别规定。
三、最后“产品”的概念是计划经济还市场经济的产物
首先,产品质量法诞生于国家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的1993年,从党的十二大开始,经济体制的争论就一直激烈与反复,但总的是在向市场经济迈进,从开始提出的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2年十四大确定的三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决策之一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将这一决策入宪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现行宪法第十五条)
1993年出台的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产品质量法就是体现了党的经济体制政策和宪法的规定。
其次,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本法所称产品是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很明确,产品概念的逻辑关系是人的作用加支付对价,充分条件加必要条件,而不是计划调拨,无偿征用,这正是市场经济的特征。
再次,产品质量法没有对产品实行市场准入的强制性措施,1993年版的产品质量法第八条仅仅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做法。2000年修改产品质量法时针对社会的质量状况在这一条规定后增加一款授权性条款作为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行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因此,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概念是科学和合理的,产品质量法也是一部恰如其分地规制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责任领域的经济法,只是在调整范围和方法上需要与时俱进。所以修法是必要的,但对法律的基本制度,基本概念还需认真论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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